为加强实验室危化品、化学品、实验器材及功能室教学器材(设备)的安全管理,保障教学、教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保护环境,根据国家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和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一条:安全工作主体
实验室管理部门:信息资源处
实验室(功能室)工作管理员:物理实验室(劳技室、探究室)管理员、化学实验室管理员、生物实验室管理员、通用技术室(听力室)管理员、计算机教室(录播室)管理员、图书阅览室(书吧)管理员、音体美设备室管理员、广播(消防)系统管理员、国学室管理员、心理咨询室管理员、会议室管理员。
实验室(功能室)使用人员:开展实验教学(探究)的教师、监考教师、在实验室(功能室)开展非实验教学(促中、相关辅导、会议、集体活动等)的教师。
第二条:安全工作对象
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水电使用安全、门窗锁闭防盗、化学药品和实验仪器使用安全等。实验室化学药品是指学校采购用于生物、化学、物理实验的物品。具体包括:常规化学品、易燃、易爆、易制毒化学品等。实验室实验仪器是指学校采购用于生物、化学、物理实验,用于探究活动、劳动技术、通用技术活动的除化学药品之外的物品。功能室安全工作包括用电安全、门窗锁闭防盗、学科教学仪器(材料)和音响设备使用安全等。
第三条:安全工作责任
一、实验室(功能室)使用人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,服从管理员的安排,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,在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在实验室(功能室)开展相关工作。
二、实验室(功能室)使用人员,负责实验室(功能室)使用后的卫生清洁工作:组织开展每次使用后卫生清洁,确保功能室过道、室内窗台、黑板、地面、实验台桌面(含水槽)等干净整洁;保洁用具和垃圾容器摆放整齐,垃圾容器内垃圾当日清理。功能室使用完毕后,确保功能室门窗、水电关闭;
三、实验室(功能室)管理人员,负责实验室(功能室)使用后的安全防盗工作:功能室使用期间,不允许学生进入实验准备室(药品储藏室、器材室)或设备保管室;核查功能室使用完毕后,门窗、水电关闭情况;做好功能室(实验室)物品损坏登记和理赔;有不安全隐患时做到及时报告。
四、所有实验室(功能室)配备药品(材料)和实验仪器或教学器材未经学校领导书面授权同意,一律不得外借其他单位或个人,不得带出实验室(功能室)。
五、除实验室配备化学药品和实验仪器,严禁携带外来化学药品和实验仪器等在学校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。
六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须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执行。
七、其他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为准。
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红河州实验学校
2023年5月30日